住房公積金執法主要存在法律上的兩種不同觀點

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存在爭議,在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從最高人民法院以往處理相關案件的做法來看,一直持保守態度。案例中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以至於在執行過程中,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一種重要觀點可以認為:住房公積金發展具有能力很強的人身安全屬性及社會生活保障性,是特殊的專款專用基金。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信息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被執行人的標的物,其理由是:根據中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提高職工通過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義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住房政策保障項目資金,是政策性的專項扶貧資金,人民對於法院在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案件時,查封、凍結或扣劃住房公積金用於抵償當事人之間有關非住房消費類債務,改變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不同性質,是違背《條例》規定的,因此我們按照《條例》第五條關於“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在《條例》規定的使用應用范圍以外,住房強制性公積金不得同時作為非住房消費類案件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物。

另一種觀點是: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基金,但其所有權屬於個人,其實質是個人財產。 如果個人拒絕遵守生效的判決,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執行對象執行。 究其原因,是《條例》規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未列入該條,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所以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強制執行的可以免除執行標的物所以住房公積金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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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支付社保強制性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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